違法事實
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從事餐飲經營活動,2022年9月2日對其檢查時查獲過期食品:預包裝食品“老壇泡酸蘿卜”2 袋,規(guī)格:400g/袋,生產日期2020年8月26日,保質期9個月,包裝完整。該食品用于分裝為餐前小碟免費提供給就餐消費者食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能及時進行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處罰結果
罰款 50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浦處〔2022〕**********號
當事人: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號
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號從事餐飲經營活動,2022年9月2日對上述經營地址檢查時查獲過期食品:預包裝食品“老壇泡酸蘿卜”2袋,規(guī)格:400g/袋,生產日期2020年8月26日,保質期9個月,包裝完整,涉案商品貨值金額共計33.8元。該食品用于分裝為餐前小碟免費提供給就餐消費者食用,故當事人無違法所得經營額和違法所得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由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現(xiàn)場檢查筆錄、現(xiàn)場檢查照片、詢問筆錄等證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能及時進行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50000元。
現(xiàn)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伍萬(大寫)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