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蕪湖市灣沚區(qū)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因購買過期食品引發(fā)的賠償糾紛。
2024年12月份,未成年人沈某在灣沚區(qū)某便利店購買一包零食,食用后出現腹部不適,經查發(fā)現產品已經過保質期。沈某家屬與便利店協商賠償未果后,起訴至灣沚法院,要求便利店賠償1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沈某就診醫(yī)療費票據金額較小且癥狀輕微,遂采取“雙向釋法+風險告知”模式開展調解。一方面,向經營者闡明食品安全經營義務及違法后果,并展示同類案件判決先例。另一方面,引導消費者家屬理性主張權益,明確訴訟成本。經過三次“背對背”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便利店當場賠付沈某醫(yī)療費,并承諾加強臨期食品管理。沈某家屬自愿撤訴,該案全滿解決。
案件雖小,意義重大,該案的成功化解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促進了商家誠信經營。灣沚法院將繼續(xù)以司法之力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努力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