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至,親朋好友歡聚一堂,免不了小酌一杯,而象山人愛喝的自泡酒里往往加入了一些具有保健功效的“食材”,既怡情又養(yǎng)生。但你喝的酒真的安全健康嗎?近日,象山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了一起涉嫌違法生產經營泡制酒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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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2024年11月15日,執(zhí)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某小食雜店進行檢查,發(fā)現被舉報產品“金櫻子酒”放置于貨架上在售。經查明,該店出于經營需要自行用3斤金櫻子和7斤高粱酒泡制了7斤“金櫻子酒”,放置在店內以50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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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科普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記載,金櫻子的功效主要包括固精縮尿、固崩止帶、澀腸止瀉等。原衛(wèi)生部于2002年發(fā)布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wèi)法監(jiān)發(fā)〔2002〕51號)中將其歸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2014年《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政務公開辦關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關問題的說明》中明確規(guī)定原衛(wèi)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因此金櫻子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非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生產經營。
本案中當事人并未取得酒類生產資質,將金櫻子作為泡酒原料,以普通食品進行銷售,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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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醒
年關將至,消費者在購買酒水時需注意生產經營單位資質,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建議在正規(guī)店內咨詢后進行購買,切莫貪小便宜吃大虧。
同時提醒生產經營單位,在食品中添加其它原材料時需慎重,以免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不利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