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拳”行動
以案說法
今日聚焦
于某某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2年7月期間,當事人于某蕾通過非正規(guī)渠道購得“中醫(yī)世家”“魔芮卡”等減肥食品,并在明知該減肥食品無質量合格證、無合法廠家、無合法購貨憑證且服用后有身體不良反應的情況下,加價銷售給李某娜,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6萬元。后李某娜通過微信朋友圈將所購減肥食品加價銷售給張某等3人,張某等3人以同樣方式將所購減肥食品進行售賣,銷售金額達到46萬元。市場監(jiān)管部門委托檢驗機構對上述“中醫(yī)世家”“魔芮卡”等減肥食品進行檢驗,相關減肥食品均檢出了含有國家明令禁止的西布曲明成分。于某蕾等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將當事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法院已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判決。
西布曲明曾被用于減肥藥,后經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對西布曲明的安全性進行評估,發(fā)現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心腦血管疾病風險,遂于2010年決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劑和原料藥生產、銷售和使用,并將西布曲明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屬于國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中,于某蕾等人為了獲得非法利益,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中醫(yī)世家”“魔芮卡”等減肥食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達到宣傳效果,很多不良商家可能生產、銷售添加了不符合規(guī)定成分的食品。廣大消費者不應盲目相信網絡上的瘦身宣傳信息,在購買產品時應當提高鑒別力,注意檢查產品的關鍵信息。減肥沒有捷徑,唯有管住嘴多動腿,科學飲食,合理運動,才能更好地綻放美麗。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做好進貨查驗及索證索票工作,確保來源可追溯,質量有保證,切不可為一時利益而觸碰食品安全“底線”。食品安全無小事,任何危害他人人身健康與安全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ㄈ┯贸^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ㄋ模┏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ㄎ澹I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ㄆ撸┎∷?、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ㄊ俗⑻摷偕a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ㄊ┢渌环戏?、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發(fā)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商請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部門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以及對涉案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等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予以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體健康,被法律、法規(guī)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ǘ┮蛭:θ梭w健康,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的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等名單上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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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yǎng)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適用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來源:執(zhí)法稽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