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澤黃亮、助食開胃,低脂肪、低糖、多膳食纖維的的筍干一直深受廣大群眾的喜愛,然而,為圖筍干賣相好,保鮮時間更持久,黑心商家竟違規(guī)濫用添加劑。
案情回顧
2018年6月,雷某承租一處廠房用于制作筍干。同年7月,雷某開始收購鮮筍,又購買了3噸焦亞硫酸鈉。因鮮筍保質(zhì)期短,為了保鮮,也為使加工后的筍干看起來更新鮮好看,雷某組織工人在浸泡池中添加焦亞硫酸鈉浸泡鮮筍。之后,使用高壓鍋蒸煮、烤房烤制等工序,將鮮筍加工成筍干。
2018年8月,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執(zhí)法人員接群眾舉報,到雷某的筍干加工廠檢查,現(xiàn)場查封筍干成品6900斤,已烘烤一遍的筍干,未煮的生筍2噸,已煮的生筍1噸,以及浸泡水等物品。執(zhí)法人員從查封物品中提取成品及半成品筍干、生筍及浸泡水共11份樣品抽樣送檢。經(jīng)檢驗,送檢樣品中均檢測出二氧化硫殘留,且是允許殘留量最高標準的7.25倍至189倍。
2021年7月14日,經(jīng)武平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認定,被告人雷某生產(chǎn)的筍干中二氧化硫殘留含量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法院審理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雷某按照武平檢察院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在《閩西日報》登報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武平檢察院遂向本院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被告人雷某在加工生產(chǎn)食品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chǎn)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等,武平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
據(jù)了解,焦亞硫酸鈉作為一種食品添加劑被廣泛使用,粉絲、腐竹、米線等食品中都會添加焦亞硫酸鈉,人體如果大量攝入焦亞硫酸鈉,可能會傷害到肝腎器官,嚴重的會造成急性中毒甚至死亡。焦亞硫酸鈉在使用后會在食品中產(chǎn)生一定量的二氧化硫殘留物,長期超限量接觸二氧化硫可能導致人類呼吸系統(tǒng)疾病及多組織損傷。
食品安全無小事。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jīng)濟發(fā)展與社會和諧。近年來,我國一些重大、惡性食品安全事件接連不斷,瘦肉精、地溝油、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相繼出現(xiàn),顯現(xiàn)出當前社會的食品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對此,武平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記司法為民宗旨,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尤其是對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絕不姑息,堅決打掉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彰顯社會主義司法的震懾力和威懾力,堅定不移保障千家萬戶“舌尖上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在食品生產(chǎn)、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
第二十一條 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chǎn)、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
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一般應當在生產(chǎn)、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投稿:刑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