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由思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張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思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判決支持該院全部訴求,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案情回顧:2021年6月2日,張某某在制作早餐過程,添加罌粟果熬制湯底,加入早餐中予以出售。當日被思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查獲,執(zhí)法人員現場提取了牛肉湯備檢。經鑒定牛肉湯中檢測出罌粟成份,張某某涉嫌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思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該行為還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身體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綜合考慮張某某認罪認罰,自愿承擔損害賠償,社會危害性得到及時制止以及賠償能力等因素,作出判決:一是被告人張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二是被告人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營業(yè)性生產、銷售食品及其關聯(lián)產業(yè)活動;三是沒收被告人張某某違法所得;四是被告張某某支付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額十倍賠償金5090元。
檢察官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