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裁判要點
2. 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勐海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一起涉嫌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移交勐海縣公安局調(diào)查處理。經(jīng)偵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經(jīng)營的早餐店內(nèi)生產(chǎn)、銷售油條的過程中,長期添加散裝明礬。后于2022年11月1日,被勐??h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抽檢時發(fā)現(xiàn),后將涉案油條抽樣送檢,經(jīng)檢測結論為樣品中鋁的含量檢測結果為1126mg/Kg。依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的要求,油條中鋁的標準限量是≦100mg/kg,已嚴重超過國家標準。2023年3月13日15時許,勐??h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民警前往勐??h某某社區(qū)將被告人王某某傳喚至勐海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受審查。
裁判結果
勐??h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云2822刑初13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查獲的明礬5千克,依法沒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無小事,油條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見食物之一,其質(zhì)量問題備受關注。本案中,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在其所制作銷售的油條中添加過量明礬,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仍然制作并予以銷售,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巨大安全隱患,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長期以來,勐??h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力震懾犯罪分子,推動轄區(qū)食品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