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瓶新用”是指一些商家為了節(jié)約經濟成本,對其他商家生產的并已經推入市場的食醋、啤酒、飲料等產品的容器進行回收,然后裝入自己生產的產品并重新推入市場的現象。由于回收瓶身上一般會烙有原權利人的特定商標或商業(yè)標識,經營者若不采取遮蔽或消除等合理措施,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近日,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經營者收購、使用恒順公司的舊醋瓶,再裝入“新”醋引發(fā)的商標侵權案。
吳江某釀造廠是一家生產、銷售食醋及調味料的個體工商戶。2015年起,該廠開始使用帶有“恒順”浮雕圖案的回收瓶。恒順公司作為 “恒順”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主張釀造廠生產、銷售的香醋產品玻璃瓶瓶頸及瓶底使用了其注冊商標,釀造廠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故向吳江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江某釀造廠在恒順公司的舊瓶內重新裝入非恒順公司生產的醋,商品的內容已經完全變化,雖然該釀造廠在醋瓶的瓶身上粘貼有自己的商標和企業(yè)名稱,但其商標本身并不醒目且文字較小,消費者難以對產品來源進行識別。同時,由于“恒順”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釀造廠未對原有“恒順”商標采取任何遮蔽或消除措施,“恒順”商標處于可被消費者視覺感知的范圍之內,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被控侵權商品與恒順公司存在特定聯(lián)系或恒順公司與該釀造廠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關系,該釀造廠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恒順”商標為馳名商標、釀造廠的經營規(guī)模和侵權時間、生產的侵權商品涉及三款、三款產品均未對瓶體上原有的“恒順”商標采取任何遮蔽措施、侵權商品為食用醋,直接關系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安全、恒順公司產生的維權成本等因素,判決吳江某釀造廠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恒順公司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萬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在生產、銷售“舊瓶新用”的食用醋或其他產品時,生產者經營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避免侵害他人的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作者單位: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