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qū)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jiān)管局,省局各相關處(室、局):
江西省市場監(jiān)管局辦公室
2020年1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市場監(jiān)管部門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監(jiān)管,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食品(含特殊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全省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適用本辦法管理食品安全“黑名單”。
第三條 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按照誰處罰、誰公布的原則,依法公開、客觀及時、公平公正地做好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監(jiān)管責任。
第四條 應當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相關限制措施的,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行為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符合以下情形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將有關信息歸集至食品安全“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ㄒ唬┮蚴称钒踩缸锉慌刑幱衅谕叫桃陨闲塘P的,或者人民法院司法判決明確相關責任人員在緩刑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的;
(二)受到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ㄈ╇[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
(四)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登記,受到吊銷登記證行政處罰的;
?。ㄎ澹┮蛞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被撤銷許可的;
?。╇[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發(fā)布保健食品廣告,受到警告行政處罰的;
?。ㄆ撸┩ㄟ^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受到行政處罰的;
?。ò耍┦称沸∽鞣?、小餐飲、小食雜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登記證,受到吊銷登記證行政處罰的;
?。ň牛┌l(fā)布違法廣告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的;
?。ㄊ┪唇浭称飞a經營許可或者登記,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且拒不改正的;
?。ㄊ唬┙浫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但行政處罰決定仍未履行到位的;
?。ㄊ┓稀督魇∈称沸∽鞣恍〔惋嬓∈畴s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ㄊ┢渌婪☉敳扇∠嚓P限制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有嚴重社會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省市場監(jiān)管局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江西)(以下簡稱“公示系統(tǒng)”)地方頻道設立“食品安全‘黑名單’專欄”(以下簡稱“專欄”),為全省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供食品安全“黑名單”集中公布平臺。
第六條 專欄公布的信息應包括:
?。ㄒ唬┬姓幚頉Q定書編號、責任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職務、隱去第十一至第十四位的身份證號)、違法事實、禁止從事的活動種類及期限等;
?。ǘ┬淌屡袥Q書編號、責任人的基本情況(姓名、職務、隱去第十一至第十四位的身份證號)、犯罪事實、所判刑罰以及相應的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種類及期限等;
?。ㄈ┦称钒踩?ldquo;黑名單”的公布期限。
第七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的公布期限,應當與其被依法采取相關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未規(guī)定相關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為兩年,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公布期限自食品生產經營者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市場監(jiān)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案件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制作專欄公布信息,經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公布。
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機構接到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或者推送的相關信息后,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自接到判決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判決文書及其他相關材料按刑事犯罪行為所涉食品監(jiān)管職責轉交食品安全監(jiān)管機構。食品安全監(jiān)管機構應自收到轉交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前款規(guī)定公布。
第九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布期間,當事人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相關信息不停止公布。
第十條 據(jù)以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單”的行政處理決定文書、刑事判決書等生效法律文書被改變或者撤銷的,在專欄中進行公布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改變或者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相應變更或者撤下原公布的“黑名單”信息。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的公布期限屆滿后,相關信息應當從專欄中撤下。
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布期間,又出現(xiàn)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再行公布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專欄公布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有違法行為的,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 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通過增加抽查頻次等方式對專欄中公布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重點監(jiān)管。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布期間,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