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農業(yè)委員會”發(fā)布農糧字第1041069139A號令,修正“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yè)規(guī)范”,并自即日生效。
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管理作業(yè)規(guī)范修正規(guī)定
一、 “行政院農業(y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農民正確使用農藥,以生產優(yōu)質安全蔬果,并發(fā)給吉園圃臺灣安全蔬果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如附件一),特訂定本規(guī)范。
二、 本標章適用范圍為生鮮的蔬菜、水果作物(以下簡稱作物)及自產農產加工品。
前項所稱自產農產加工品,指以自產的前項作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簡單干燥、日曬、風干處理作業(yè),且該加工過程未使用食品添加物。
第一項作物及自產農產加工品的類別及其農產品,以附件二所列者為限。
三、 申請對象︰
(一) 依農業(yè)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登記的產銷班。
(二) 依農場登記規(guī)則核準登記的農場。
四、 本標章申請及審查作業(yè)流程,如附件三。
五、 申請程序:
(一) 產銷班五人以上的班員聯名或農場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填具本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查表(如附件四)及個人資料搜集、處理、利用同意書(如附件五),并檢附下列各目文件,由農業(yè)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所定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級的輔導單位(以下簡稱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代為向轄區(qū)“農糧署”各區(qū)分署(以下簡稱各區(qū)分署)提出申請:
1、 申請者于申請日前一年期間,經本會農業(yè)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等有關單位輔導病蟲草害防治及安全用藥技術等相關紀錄復印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期、地點、指導人員及指導內容概要,并經申請者簽名。
2、 申請者于申請日前一年期間,經本會農業(yè)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藥毒所)出具的合格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報告。
3、 申請者于申請日前三個月期間,經農改場審查通過的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
4、 自產農產加工品者,應再檢附產出數量及加工制程作業(yè)文件。
5、 申請者與各區(qū)分署簽訂的「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形碼使用契約書」復印件。
(二) 申請者已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驗證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者,可免檢附前款各目所定文件,并以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復印件替代。
(三) 第一款第二目的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報告的采樣送驗,由申請者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自主安全質量管理:由申請者繳付檢驗費,經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采樣的樣品,送藥毒所檢驗。
2、 向農政主管機關申請采樣送驗:農政主管機關于年度計劃補助配額件數內,派員辦理抽樣及送藥毒所或其輔導的區(qū)域檢驗中心檢驗。惟申請件數超過年度計劃補助配額件數,或屬一年前業(yè)經派員抽驗結果而未申請吉園圃審查者,則由申請者依自主安全質量管理辦理。
(四) 第一款第二目的合格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報告,應排除違反農藥使用方法及其范圍者。
六、 審查作業(yè):
(一) 各區(qū)分署受理申請案后,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改場、藥毒所、“農糧署”及各區(qū)分署(含各辦事處)中至少二個機關(構)召開審查會。審查不合格者,各區(qū)分署退還給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轉還給申請者。審查時,應有產銷班聯名申請班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人員或農場負責人列席。
(二) 各審查機關代表依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六)分別評分,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三) 各區(qū)分署于審查會結束后五日內,將審查結果函知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轉知申請者,并副知“農糧署”、農改場、藥毒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 簽訂契約書:
由各區(qū)分署與審查通過的申請者簽訂吉園圃臺灣安全蔬果標章使用契約書(如附件七)。
八、 異動班員或變更種植作物種類的處理:
經簽約使用本標章的申請者,嗣后如有異動班員或變更種植作物種類的情形,應填具本標章變更使用申請審查表及個人資料搜集、處理、利用同意書(附件五),注明增加、減少班員或變更種植作物種類,并檢附第五點第一款或第二款文件,由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代為送請所在地的農改場辦理文件初審,初審通過后,再匯送各區(qū)分署同意后變更,并以附約方式附加于主契約。
九、 標章印制:
(一) 黏貼標章:由“農糧署”統(tǒng)一印制。
(二) 套印標章:申請者于審查合格后,依約定自行印制。
十、 標章的申領及管制:
(一) 黏貼標章
1、 申請者申領標章時,應先填寫申請黏貼本標章領取清冊(如附件八),并檢附吉園圃產品銷售紀錄簿(首次申請者免附),由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函轉各區(qū)分署審查同意后發(fā)放。各層級均應建檔管理,以供追蹤管理。
2、 本標章由“農糧署”統(tǒng)一提供,經由其各區(qū)分署轉發(fā)給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再由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發(fā)給申請者。本標章的發(fā)放數量,由各區(qū)分署衡量申請者申請吉園圃安全蔬果種類生產量、標章存量等現況酌予發(fā)給,并以每季發(fā)放一次為原則。
(二) 套印標章:
1、 申請者擬將標章圖樣套印于各種包裝資材、標示牌及宣傳數據上,應填具申請?zhí)子”緲苏聦彶楸恚ㄈ绺郊牛┎z附設計圖樣,送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辦理初審,初審通過后,函送各區(qū)分署辦理審查。審查通過同意使用者,由各區(qū)分署編訂識別號碼,提供申請者套印于標章圖樣下端。變更時,亦同。申請者套印的標章圖樣,其構圖及顏色均應符合附件一所定圖樣,套印本標章的包裝上亦不得加印與本標章意義不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的文字。
2、 套印本標章按申請各種包裝資材、標示牌及宣傳數據需求量印制,于使用完畢前,再依前目規(guī)定,并檢附吉園圃產品銷售紀錄簿,申請?zhí)子≠Y材種類及數量。
(三) 本標章的使用期間,與契約有效期間相同。
(四) 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應同時使用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形碼。
十一、 標章的停用:
(一) 經暫?;蚪K止本標章的使用者,即不得再使用本標章;各區(qū)分署及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應即派員核對黏貼標章及套印標章的各種包裝資材、標示牌及宣傳數據庫存數量,并采取相關措施,申請者不得規(guī)避、妨礙或拒絕。
(二) 經認定違反約定致停用標章者,其停用的起迄日期以各區(qū)分署通知的日期為準。
十二、 追蹤查核:
(一) 實地查核:各區(qū)分署負責規(guī)劃,并由各區(qū)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抽查吉園圃安全蔬果申請者的標章管制、使用、防治紀錄簿及吉園圃產品銷售紀錄,并填寫吉園圃臺灣安全蔬果產銷班查核紀錄表(如附件十)。對于申請者的查核次數,每年至少一次。
(二) 市售吉園圃作物、自產農產加工品檢查:“農糧署”、各區(qū)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或不定期調查本標章、標示使用情形,以防止不正確標示及仿冒情事發(fā)生。
(三) 吉園圃作物、自產農產加工品抽驗:
1、 各區(qū)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可就產銷班每班每年進行抽樣,農場每年至少應抽樣一次。必要時,可采無預警或事先通知方式辦理抽樣。
2、 上述抽取樣品的檢驗,送由藥毒所及其輔導的區(qū)域檢驗中心辦理。
十三、 追蹤輔導:
(一) 農改場負責指導申請者的用藥、記錄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對于申請者每年至少規(guī)劃輔導一次以上,以提升安全用藥的成效。
(二) 鄉(xiāng)(鎮(zhèn)、市、區(qū))輔導單位應每年實地輔導轄區(qū)內的申請者。
十四、 申請者使用本標章,應確實遵守本規(guī)范規(guī)定;違反者,依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 未按時填寫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未填寫或保存吉園圃產品銷售紀錄文件或拒絕接受查閱者:一年內二次違反者,暫停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一年內三次違反者,終止申請者的本標章使用契約。
(二) 申請者未經審查通過同意使用,擅自套印、標示使用本標章,或使用于未經核準的作物或自產農產加工品,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終止申請者的本標章使用契約。
(三) 田間、集貨場及市售的吉園圃作物或自產農產加工品,抽驗結果違反約定者的處理:
1、 使用核準登記使用范圍的農藥,其殘留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暫停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2、 使用未核準登記使用范圍的農藥,其殘留未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暫停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其殘留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暫停申請者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3、 使用禁用農藥或拒絕抽檢者,可視情節(jié)輕重,暫停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一年或終止申請者的本標章使用契約。
4、 自產農產加工品添加食品添加物經查屬實者,暫停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一年。
5、 各產銷班班員一年內違反前四目規(guī)定累計達二次者,終止班員的本標章使用契約,并由農改場追蹤輔導改善。
(四) 申請者將本標章使用于他人生產的作物或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終止申請者的本標章使用契約。
(五) 任意貼附與本標章意義不符的宣傳資料,如防癌、無毒、減肥等違反本標章使用契約情事,依情節(jié)輕重,暫停申請者使用本標章三個月至一年。
(六) 違反本標章規(guī)格、圖樣、使用約定者,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終止申請者的本標章使用契約。
(七) 違反前六款規(guī)定者,由標章辨識碼確認違規(guī)的產銷班班員時,可僅對該產銷班班員為違約的處理。
(八) 經終止本標章使用契約者,須經一年以上的改善期間,始得重新申請。
(九) 未經審查簽約而擅自使用本標章或擅自轉讓使用本標章者,依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
十五、 本標章辦理機關的掌理事項,如附件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