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 1041303515號令,修正發(fā)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丁香酚(Eugenol)在魚肌肉的殘留容許量。
二、增訂Flavophospholipol在牛、豬、雞的肌肉、肝、腎、脂及牛乳與雞蛋等14項殘留容許量。
三、增修訂左美素(Levamisole)和Tetramisole在家畜類乳等2項殘留容許量。
四、增修訂泰霉素(Tylosin)在家畜類乳的殘留容許量。

2015年10月16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 1041303515號令,修正發(fā)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丁香酚(Eugenol)在魚肌肉的殘留容許量。
二、增訂Flavophospholipol在牛、豬、雞的肌肉、肝、腎、脂及牛乳與雞蛋等14項殘留容許量。
三、增修訂左美素(Levamisole)和Tetramisole在家畜類乳等2項殘留容許量。
四、增修訂泰霉素(Tylosin)在家畜類乳的殘留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