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qū)“食品藥物管理署”于2014年4月16日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812號公告,預告修正“嬰兒食品類衛(wèi)生標準”(名稱修正為“嬰兒食品類衛(wèi)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全面加強嬰兒食品的相關衛(wèi)生安全管理。6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食藥署”參考國際間管理現(xiàn)況及科學風險評估成果進行本次修正,修正要點包括:
一、參考國際食品微生物規(guī)格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Microbiological Specification for Foods, 簡稱ICMSF)所提出的微生物采樣方案,增訂微生物采樣計劃的規(guī)定,并加強對嬰兒食品中沙門氏菌及李斯特菌等病原菌的檢測。
二、參考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簡稱Codex)及歐盟等先進國家的規(guī)定,修正嬰兒食品中有關黃曲毒毒素的規(guī)定,及增訂赭曲毒素A、玉米赤霉毒素、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及伏馬毒素( B1+B2)等真菌毒素的限量。
三、參考Codex規(guī)定,增訂重金屬鉛及錫(適用金屬罐裝產品)的限量。
四、參考歐盟的管理規(guī)范及農藥檢測的定量極限,規(guī)定嬰兒食品中不得含有農藥殘留超過 0.01 ppm 的規(guī)定。
該標準將適用于可替代人乳且符合十二個月以下嬰兒營養(yǎng)需求的粉狀或液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含25%以上谷類及豆類等成分的嬰兒谷物類輔助食品。
嬰兒食品類衛(wèi)生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草案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wèi)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于可替代人乳且符合十二個月以下嬰兒營養(yǎng)需求的粉狀或液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以干重計)谷類及豆類等成分的嬰兒谷物類輔助食品。
第 三 條 嬰兒食品應具原有的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fā)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四 條 嬰兒食品的微生物限量如下:
項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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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樣計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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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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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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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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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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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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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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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桿菌群
(Coliform) M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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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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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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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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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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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 個樣品中,允許有≦c 個樣品其微生物檢驗值介于m 和M 的間,但不允許檢驗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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阪崎腸桿菌
(Enterobacter sakazakii,Cronobacter spe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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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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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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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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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規(guī)范粉狀嬰兒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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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門氏菌(Salmonella 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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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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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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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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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
|
陰性
|
||
(1) n=同一批次產品應采的樣品件數(shù)
c=允許超過m 值的最大樣品數(shù)
(2) m=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M=最大安全限量值
(3) m 值=「<3」為依據大腸桿菌群檢驗結果最確數(shù)表的表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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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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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食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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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p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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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曲毒素B1(Aflatoxin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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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類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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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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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曲毒素M1(Aflatoxin 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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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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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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赭曲毒素A(Ochratoxi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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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類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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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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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赤霉毒素(Zearale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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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類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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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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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Deoxynivalen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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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類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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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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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馬毒素B1+B2(Fumonis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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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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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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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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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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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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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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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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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金屬罐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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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嬰兒食品不得含有農藥殘留超過 0.01 ppm (農藥檢測的定量極限)。
違反前項規(guī)定者,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guī)定論處。
第 八 條 除前條外,違反本標準者,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論處。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fā)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