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發(fā)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發(fā)布,旨在震懾食品領域犯罪行為,規(guī)范市場秩序,回應老百姓關切,引導經(jīng)營者誠信守法經(jīng)營,在全社會營造安全的食品市場環(huán)境。
典型案例二
簡要案情
2019年底至2021年3月,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在明知“心形壓片糖果”“花輕嗖”“復合壓片糖果”等二十余種減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螺內(nèi)酯、呋塞米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利用微信、淘寶等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銷售上述二十余種減肥食品。陳某甲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額為1433546.27元、非法獲利16萬余元,陳某乙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額為343672.68元、非法獲利10萬余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陳某甲、陳某乙的住處將上述二十余種減肥食品分別予以查獲并依法扣押。經(jīng)鑒定,查獲的該二十余種減肥食品中分別檢出西布曲明、螺內(nèi)酯、呋塞米三種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zhì)。
裁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提起公訴,之后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認定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違反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陳某甲、陳某乙明知減肥產(chǎn)品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進行銷售,未保證食品安全,缺乏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不負責任,危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懲罰性賠償?shù)呢熑巍?jù)此,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陳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陳某甲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十萬元,陳某乙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三萬元;陳某甲、陳某乙在媒體上發(fā)布警示公告及賠禮道歉聲明。
一審宣判后,陳某甲、陳某乙分別提出上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事關民生,直接關系到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影響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本案系全國首例涉銷售含興奮劑物質(zhì)的有毒有害食品案,也是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法院在涉食品安全領域的審判中首次適用《民法典》作出懲罰性賠償?shù)男淌赂綆袷鹿嬖V訟案件。法院通過對各被告人作出的公益性損害賠償判決,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對其他食品經(jīng)營者合法經(jīng)營起到指引作用,為有效開展食品安全類公益訴訟的裁判方法提供了經(jīng)驗和參考。
典型案例三:李某某等4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產(chǎn)“減肥咖啡”過程中添加西布曲明
典型案例四:柯某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制作腸粉過程中添加工業(yè)硼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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