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我局收到由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稱于2024年3月3日對香格里拉市XX購物中心經營的菠菜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3月25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相關文書,截止2024年4月3日,當事人未向我局提交復檢申請,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批次抽樣檢驗不合格的“菠菜”共計購進了18㎏,購進價為5元/㎏,銷售價為7.96元/㎏,貨值金額共計143.28元,已銷售4.25㎏,剩余的13.75㎏已進行報損,違法所得33.83元。當事人能提供購進票據(jù),但無法提供供貨商資質及進貨查驗記錄。
綜上,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事實成立,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的事實成立,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同時按照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并重原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對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3.83元;
3.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0元。
相關法律條款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
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shù)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溫馨提示:
香格里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將堅持以高風險食品品種、項目、區(qū)域、企業(yè)為重點的基礎上,不斷擴大抽檢覆蓋面,請廣大經營者依法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