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7月6日
?。ù思_發(fā)布)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強化州、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監(jiān)督管理責任,不斷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食品安全監(jiān)管能力,提升全鏈條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發(fā)〔2019〕17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guī)定〉的通知》(廳字〔2019〕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23〕6號)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云發(fā)〔2020〕9號)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效果導向,堅持客觀公正、獎懲分明、推動創(chuàng)新、注重實效的原則,突出工作重點,注重工作過程,強化責任落實。
第三條 考核對象為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會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有關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對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對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食品安全年度重點工作、食品安全狀況等,同時設置即時性工作評價和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件1)。
對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組織領導、協(xié)同配合2個共性指標,以及落實食品安全監(jiān)管責任個性指標,同時設置加減分項(考核內容要點見附件2)。
具體考核指標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設置要科學合理,可操作、可評價、可區(qū)分,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每年7月31日前,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制定并發(fā)布本年度考核細則。
第七條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資料審查、線上抽查、明查暗訪、調研督導等方式,對各州、市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評價,形成日常考核結果并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tǒng)中進行填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日??己私Y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ǘ┠曛卸酱佟8鶕ぷ餍枰?,省政府食品安全辦確定抽查地區(qū),會同有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實地督促上年度考核發(fā)現問題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落實。
(三)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各州、市人民政府開展食品安全群眾滿意度測評、抽檢監(jiān)測等,綜合有關情況形成州、市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
?。ㄋ模┠杲K自查。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礎工作、重點工作、即時性工作情況進行自評,并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tǒng)中進行填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對自評和有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ㄎ澹┠杲K評審。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自評及日常掌握情況,對有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對州、市人民政府的年終評審意見并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tǒng)中進行評價。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對有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自評及日常掌握情況,對有關考核指標進行評審,形成對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年終評審意見并在評議考核信息系統(tǒng)中進行評價。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對有關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C合評議。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匯總各州、市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結果、食品安全狀況評價結果、年終評審意見,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共同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匯總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共性和個性指標評審結果,研究加減分項、降級和否決情形,綜合評議形成考核結果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
?。ㄆ撸┙Y果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后,將考核結果通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州、市人民政府考核結果抄送有關成員單位。
第八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加分項不超過10分,即時性工作、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得分排在前6名的州、市人民政府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為A級,得分排在6名以后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州、市人民政府為B級。
得分排在前12名且無降級和否決情形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為A級,得分排在第12名以后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下調一級,最低降至C級:
?。ㄒ唬┍拘姓^(qū)域內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層分級精準防控、末端發(fā)力終端見效工作機制,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的;
?。ǘ┍拘姓^(qū)域內推進落實企業(yè)主體責任不到位,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總監(jiān)或安全員配備率較低、未有效建立風險防控機制的;
?。ㄈ┍拘姓^(qū)域內存在生產經營食品過程中摻雜摻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等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規(guī)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ㄋ模┍拘姓^(qū)域內發(fā)生違法使用農藥獸藥導致食用農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ㄎ澹┍拘姓^(qū)域內發(fā)生耕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治不力導致食用農產品重金屬超標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拘姓^(qū)域內發(fā)生校園食品安全事件,未按照規(guī)定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ㄆ撸┲?、市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ò耍┦≌称钒踩瘑T會成員單位未能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責任,導致本行業(yè)領域內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多次發(fā)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九)其他應當下調等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D級:
?。ㄒ唬Ρ拘姓^(qū)域或者本行業(yè)領域內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應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ǘ┍拘姓^(qū)域或者本行業(yè)領域內發(fā)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xù)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ㄈ┲?、市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ㄋ模Ρ拘姓^(qū)域或者本行業(yè)領域內涉及多環(huán)節(jié)的區(qū)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為D級的情形。
第九條 本考核年度考核結果通報之前,次年發(fā)生食品安全事件(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納入本考核年度予以減分或者降級,不再納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在考核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并抄送省政府食品安全辦。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根據職責,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各州、市人民政府整改措施及完成時限。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督促各州、市人民政府完成通報問題整改,對考核排名靠后的州、市人民政府加強指導。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對考核排名靠后的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加強指導。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獎懲和使用、調整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fā)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規(guī)依紀依法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一)考核結果為A級的;
?。ǘ┛己伺琶^上一年度提升較大的;
?。ㄈ┗A工作推進、重點工作落實、工作創(chuàng)新、食品安全狀況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政府食品安全辦及時對各州、市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創(chuàng)新性示范經驗做法進行總結推廣。
第十三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考核結果為D級或者考核排名連續(xù)3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約談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領導約談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主要(有關)負責人。
被約談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有關表彰、年度評獎等。
各州、市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發(fā)現問題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約談州、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辦主要負責人。
第十四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5日印發(fā)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fā)〔2016〕130號)同時廢止。
附件:1.考核內容要點(州、市人民政府)
2.考核內容要點(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