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涼爽的奶茶
是夏天最適宜的解暑神器
近年來
隨著青少年群體對奶茶、茶飲料的熱愛
奶茶、飲品行業(yè)實現(xiàn)了爆發(fā)式增長
知名商標帶來的品牌效應
使得消費者在選擇種類繁多的飲品時
更加偏向于有宣傳推廣的商家
少數(shù)個體工商戶
為積攢人氣實現(xiàn)快速盈利
仿照知名商標名稱進行售賣
殊不知該仿冒行為早已構成侵權
在知識產權宣傳周之際
一起昆明本土案例
帶你了解商標侵權判定問題
PART 01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21日,原告楊某(化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了第522XXXXX號“A牌特色茶飲品”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國際分類第30類,包括:咖啡飲料;茶;茶飲料;糖;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主要由米制成的凍干食品;谷類制品;面條為主的預制食物;冰淇淋;調味品(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至2031年8月20日。
2017年至2019年期間,原告楊某曾在云南省州市先后使用 “B特色茶飲品”“C牌特色茶飲品”商標開設茶飲料店;2020年10月1日,楊某首次使用“B特色茶飲品”商標在昆明市店鋪。
2022年9月23日,受原告楊某的申請,楊某的代理人公證處公證員共同來到位于昆明市官渡區(qū)一處門頭標有“C牌特色茶飲品”字樣商店,購買了一杯飲品取證,飲品杯托上注明“C牌特色茶飲品”、茶飲品圖案。之后,原告代理人對官渡區(qū)及西山區(qū)的兩家“C牌特色茶飲品”店鋪商標及商品進行拍照取證保存。
原告楊某以昆明市官渡區(qū)某餐飲店侵權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22XXXXX號注冊商標的行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外包裝印制有商標字樣的茶飲料;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3.判令被告在省級報刊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PART 02
法院審理
庭審中,在確認封條完好的情況下,原告對公證保全實物進行了拆封、鑒別和比對。根據原告提供的鑒別方法,侵權產品上,杯托標有“B牌特色茶飲品”,完整包含了原告注冊的商標,與原告享有專有使用權的商標構成近似。
另查明,2021年6月14日及2022年1月21日案外人李某某(化名)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了“B特色茶飲品”“C牌特色茶飲品”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分別至2031年6月13日、2032年1月20日。
而在商標還未成功申請注冊時,2021年3月16日,李某某便授權被告官渡區(qū)某餐飲店使用以上兩個注冊商標及其相關標識,授權期限從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那么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如是
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的合法來源的抗辯是否成立?
PART 03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首先,原告系“A牌特色茶飲品”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處于有效期內,故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其次,被告銷售的茶飲料,與涉案“A牌特色茶飲品”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茶飲料,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屬于相同商品。經比對,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文字、讀音、字形相同,主要部分構成要素近似。原告通過自身的經營建立的標識與其所生產的茶飲料之間固有的、穩(wěn)定的聯(lián)系,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此外,對于茶飲料的消費群體而言,對外觀近似的商標標識不具有相應的辨別能力,被控侵權商品使用的標識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標權。被告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標權。對被告的合法來源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再次,本院綜合考慮,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原告維權費用。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請,屬于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侵害了其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或使其在社會評價和聲譽上造成不良影響,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主張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昆明市官渡區(qū)某餐飲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楊某享有的第522XXXXX號“A牌特色茶飲品”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由被告昆明市官渡區(qū)某餐飲店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2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創(chuàng)新是引領發(fā)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一個商標的注冊和推廣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市場上銷售假名牌的行為日益增多,使原廠家應有的市場銷售份額遭受到無法估量的損失。出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僅侵犯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誠信是一個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但對于自身擁有注冊商標卻濫用商標權的行為應當給予經濟制裁。
供稿 | 官渡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