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作為廣大市民日常消費的重要場所,其食品安全也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日前,泰順一超市因銷售腐敗變質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多種違法行為,被浙江泰順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共計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2020年5月26日晚,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消費者投訴舉報,依法對位于泰順縣羅陽鎮(zhèn)的某超市糕點生產加工間進行現場檢查,在糕點生產加工間內發(fā)現一瓶“銀珠”。經查明,該超市糕點房經營者于2019年12月17日購進包裝上標注為“生產日期為2017年9月6日,保質期18個月,凈含量140g”等內容的“銀珠”1瓶,用于該超市糕點房制售糕點。案發(fā)時,該瓶“銀珠”已超過保質期長達14個月,仍存放在該糕點房加工間待用(已開封使用)。
6月8日執(zhí)法人員再次對該超市糕點房制售的“西式蛋糕草莓卷”等四種食品進行監(jiān)督抽檢,經泰順縣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檢驗,糕點中山梨酸項目實測結果為1.30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技術要求≤1.0),判定該產品不合格。
9月29日,根據消費者反映線索,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該超市對外銷售的豬肉脯存在直觀可見的白色霉變異?,F象。
另外,執(zhí)法人員在檢查時還發(fā)現,該超市存在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未按規(guī)定標注生產日期銷售食品的違法行為。
案件性質
該超市存在以下行為違反食品安全規(guī)定:
一、未按規(guī)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材料進行查驗,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
二、未按規(guī)定標注生產日期銷售散裝食品的行為;
三、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行為;
四、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和銷售腐敗變質食品的行為。
處罰決定
鑒于該超市在上半年已因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仍然疏于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并發(fā)生多種違法行為。綜上所述,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泰順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該超市的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1.對未按規(guī)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材料進行查驗,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未按規(guī)定要求銷售散裝食品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對生產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行為,沒收依法扣押的“銀珠”1瓶,并處罰款70000元;
3.對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處罰款70000元;
4.對銷售腐敗變質食品的行為,處罰款60000元;
以上合計罰款 20萬元。
關于食品安全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無小事。食品經營者必須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以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過程中,要查看食品的相關標識標簽,做好索票索證,為事后維權保留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