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子里添加了鐵皮石斛,購買者認為鐵皮石斛是中藥材,不可添加進食物中,生產者及銷售者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要求退一賠十,他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審理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王某將銷售鐵皮石斛粽的嘉達公司及生產制造商“麗佳手工坊”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自己貨款及十倍貨款,即退一賠十。
案情回放
嘉達公司是一家經營食品的淘寶店,其主打產品為鐵皮石斛粽,王某在該淘寶店鋪購買了59盒鐵皮石斛粽,其配料為鐵皮石斛、糯米等。王某在收到貨后,查詢得知該產品添加的鐵皮石斛系中藥材,不宜作為食品原料,僅可用于保健食品。王某認為銷售該產品的嘉達公司及其生產制造商“麗佳手工坊”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其財產損失,故訴諸法院,要求嘉達公司退還貨款,嘉達公司與“麗佳手工坊”賠償十倍貨款。
原告訴稱:王某認為嘉達公司在其淘寶開設店鋪銷售鐵皮石斛粽、“麗佳手工坊”生產制造上述產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其財產損失,故要求退一賠十。
嘉達公司辯稱:嘉達公司具有實體經營資質,有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局頒發(fā)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涉案產品符合食品銷售要求。嘉達公司亦具有淘寶網的經營資質,符合淘寶網的經營規(guī)則,產品信息和發(fā)貨均符合淘寶網的要求。故嘉達公司不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要求駁回王某訴請。
“麗佳手工坊”辯稱:“麗佳手工坊”認為其生產的鐵皮石斛粽的原料是鐵皮石斛、糯米等,并不存在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禁止使用的物質。該鐵皮石斛粽經鑒定機構檢驗,屬于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市場監(jiān)督局接到王某投訴后,經調查后認為麗佳手工坊制售鐵皮石斛粽不構成違法行為,也未做出處罰決定。此外,該鐵皮石斛粽并未進入藥用渠道,無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麗佳手工坊制售鐵皮石斛粽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王某的訴請不具有法律依據,要求予以駁回。
法院認為,王某與嘉達公司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成立有效。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可以開展生產經營試點工作。本案中,涉案產品中添加的鐵皮石斛就屬于該列。另涉案產品的經營者嘉達公司已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生產者“麗佳手工坊”已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其登記的食品類別亦包括鐵皮石斛粽的制售,故麗佳手工坊、嘉達公司生產經營涉案產品具備相應資質。此外,涉案產品經質量檢驗為合格產品,商品外包裝對涉案產品的名稱、配料、規(guī)格、生產者等內容均作出了明確標注,故并無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情況,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案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故其訴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屬于可添加的物質目錄范疇。該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實踐中,生產者如需在食品中添加食藥物資,則應確保添加的物質在該物質目錄之中,并取得相關的生產許可,按照登記的食品類別使用食藥物質。經營者經營此類食品,亦應取得相應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規(guī)范自身經營行為。消費者如需購買此類食品,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避免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