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進一步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11月5日,由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葉某付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一案在普安縣法院開庭審理,縣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經查,2017年至2018年期間,普安縣某鄉(xiāng)鎮(zhèn)一些村民喂養(yǎng)的牛、馬連續(xù)死亡,死因不明,葉某付為謀取利益,在明知死亡的牛、馬死因不明且未經檢驗檢疫的情況下,先后從葉某倫等農戶手上收購死牛6頭、死馬1匹,收購后剝皮去內臟,使用三輪車將其拉到臨近鄉(xiāng)鎮(zhèn)銷售給他人食用,共獲取非法利益1000余元,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權,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付以謀取利益為目的,無視國家對食品安全的管理規(guī)定,購買死因不明的牛、馬加工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到案后,葉某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葉某付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金21000元,上繳國庫,并在州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法院決定擇期宣判。
下一步,普安縣人民檢察院將持續(xù)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行為,充分發(fā)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打擊和預防并重,筑牢食品安全防線,共同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