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廣東惠東縣檢察院提起的彭某根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縣法院公開庭審,被告人彭某根被判處刑罰外,還被判令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該案是惠東縣檢察院首例食品藥品安全領(lǐng)域公益訴訟案,對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承擔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也屬該院首次。
案情回顧
自2012年2月始,彭某根雇請了賀某來、劉某伏(均已判決)兩人在其租用的位于惠東縣平山街道的出租屋內(nèi)進行臘豬肉無證加工生產(chǎn)。
期間,彭某根負責病、死豬的購買,賀某來、劉某伏負責屠宰,然后再使用日落紅色素及工業(yè)鹽、非食品級亞硝酸鈉等化學(xué)試劑對豬肉進行腌制并加工制成臘豬肉,制成的臘肉再由彭某根進行銷售。
同年4月,該出租屋被公安機關(guān)查處,現(xiàn)場繳獲臘豬肉386斤、臘豬肉半成品1290斤、豬肉950斤、工業(yè)鹽100斤、亞硝酸鈉、日落紅色素等。2019年9月,彭某根被抓獲。
提起訴訟
惠東縣檢察院認為彭某根收購病、死豬,并在病、死豬肉中摻入工業(yè)鹽、亞硝酸鈉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后進行加工銷售,嚴重破壞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quán),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縣法院在判處被告人刑事處罰的同時,判令其承擔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縣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彭某根的銷售數(shù)額為7000元,并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承擔70000元的賠償金,以及在惠州日報或惠州電視臺公開發(fā)表賠禮道歉聲明。
維護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事關(guān)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經(jīng)濟社會和諧穩(wěn)定,惠東縣檢察院切實履行公益訴訟職能追究違法犯罪行為人相關(guān)責任,是扎實推進最高檢關(guān)于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活動的積極表現(xiàn),也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具體實踐。
接下來,惠東縣檢察院將持續(xù)聚焦食品安全問題,繼續(xù)探索危害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機制,利用好“公益訴訟”職能這把利劍,切實維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