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的購買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定義的消費者范疇,則針對所購食品的任一種瑕疵,同屬于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這兩個領域。對該瑕疵性質的判斷存在三種情形,第一種是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欺詐,第二種是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第三種是既構成消費者保護所規(guī)定的欺詐又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在前兩種情形下,依據食品瑕疵的性質,分別依照食品安全法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評價,要求銷售者支付十倍或者三倍賠償款。在第三種情形下,食品安全法是調整食品安全領域的特別法,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系調整消費領域的一般法,依據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一旦某種食品瑕疵既構成欺詐又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適用特別法--食品安全法要求銷售者支付十倍賠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