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區(qū)基層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假一賠十”的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4日,原告張三(化名)在長白山保護開發(fā)區(qū)池北區(qū)某商店購買了野生螞蟻、紅景天、人參花等土特產,發(fā)現包裝袋上使用的是國家已經廢除的QS標志及生產許可證,且部分產品包裝袋上沒有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聯系方式及生產廠家等信息。
張三認定其為三無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25條,要求賠付貨款十倍的賠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銷售的紅景天、人參花、野生螞蟻等系農副產品,屬非包裝類產品,包裝存在瑕疵,但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原告退還被告貨物,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告張三不服,向延邊林區(qū)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延邊林區(qū)中級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消費者以食品包裝、標簽存在瑕疵為由,主張賠償十倍價款或三倍損失賠償的,應由消費者就標簽瑕疵食品不安全或對其造成誤導進行舉證證明。
消費者在市場經濟中處于相對弱勢的主體地位,通過合法途徑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是值得肯定的,但消費者亦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應作為平等民事主體,遵守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原則。
商家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保護。近年來,以打假牟利的“特殊客人”屢見不鮮,其主要以過度關注包裝、標簽,要求商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并加蓋收據印章,一次性購買大批量貨物等方式,以此達到“假一賠十”的目的。
對于產品本身合格,只存在包裝、標簽瑕疵問題的情況,一般不支持十倍訴請。
法官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