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要求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根據(jù)EC第178/2002號條例第31條,對農藥活性成分草甘膦潛在的內分泌活性進行分析。在此背景下,報告成員國德國對草甘膦進行了初步風險評估同行評審,此后EFSA遞交了后續(xù)相關數(shù)據(jù)。目前的評審結論是EFSA現(xiàn)有的針對是否更新草甘膦登記的同行評審的后續(xù),重點關注草甘膦潛在的內分泌方面的風險。
最新評估得出的結論顯示,基于毒理學領域的詳盡數(shù)據(jù),草甘膦不具有通過刺激素、雄激素、甲狀腺或者類固醇的作用模式進行內分泌干擾作用的特性,而生態(tài)毒素研究結論也與此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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