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據臺灣地區(qū)“食藥署”消息,9月21日臺灣“食藥署”發(fā)布臺FDA食字第1051302591號公告,制定《大豆制品食品制造業(yè)者良好衛(wèi)生作業(yè)指引》草案。
具體如下:
總則
一、 本作業(yè)指引適用于大豆制品之食品制造業(yè)者。
二、 大豆制品之食品制造業(yè)者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wèi)生規(guī)范準則。
專有名詞定義
一、 本作業(yè)指引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 大豆制品:系指大豆(如黃豆、黑豆、毛豆等)為主要原料,經磨漿、加熱、濾渣及進行凝固或不凝固等加工程序,所制成之非發(fā)酵大豆制品,如豆奶(漿)、嫩豆腐及豆花制品、硬豆腐及豆干制品、豆皮及其制品等,但不包括調味豆干食品。
(二) 豆奶(漿)制品:純豆奶指大豆經加工制成并包裝的乳飲料,調制豆奶則指以含50%以上之豆奶為原料,添加副原料或風味料經加工制成并包裝的調制豆奶。
(三) 嫩豆腐及豆花制品:系指豆奶添加凝固劑,直接充填或靜置固化所得凝固型制品,如盒裝嫩豆腐、盒裝雞蛋豆腐或豆花(腦)等相關制品。
(四) 硬豆腐及豆乾(干)制品:系指豆奶添加凝固劑靜置固化成型后,經碎(撥)花與壓搾脫水所得凝固型制品,后續(xù)若再經分切、上色、油炸、冷凍或蒸煮成型等加工所制得之制品亦屬之,如豆干、板豆腐、乾(干)絲、油豆腐、壽司皮、凍豆腐及素雞等相關制品。
(五) 豆皮及其制品:系指豆奶持續(xù)加熱且于其表面所揭起之薄物,其后可再經干燥、油炸、煙熏、充模、整形或蒸煮等加工所制得之制品,如濕豆皮、干豆皮、豆包、豆腱及素三牲等相關制品。
(六) 大豆制品半成品:系指于大豆制品制造過程中,尚未制造完工成為成品,仍需進一步加工之中間產品,如豆?jié){、豆花、豆乾(干)胚或濕豆皮等,但不包括從一個獨立生產工廠移轉至另一個生產工廠繼續(xù)加工之產品。
更多內容詳見附件:
大豆製品之食品製造業(yè)者良好衛(wèi)生作業(yè)指引(草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