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發(fā)言人說:中心跟進一宗懷疑食物中毒個案,有關病人提供的河豚魚干樣本經化驗后證實含有河豚毒素。
根據(jù)病人提供的資料,有關產品是八月十六日購自九龍牛頭角道一七七至一八一號地下C號鋪的臨時檔戶。而跟進調查顯示,該臨時檔戶于八月十六及十七日在上址擺賣。
中心呼吁曾于該兩天從上址購買并持有有關產品的市民,應立即停止食用,如食用有關產品后不適,則應及早求醫(yī)。
發(fā)言人表示,河豚毒素非常耐熱,在烹煮和干燥等食物配制過程后多仍留在魚的組織內,因此進食含河豚毒素的魚類產品,不論生吃、經過烹煮或干制均有機會導致食物中毒,甚或死亡。河豚毒素主要導致病者出現(xiàn)神經和腸胃癥狀。任何人均可受河豚毒素中毒所影響,且現(xiàn)時并無已知的解毒劑或抗毒素可消解河豚毒素。避免進食河豚或其他含河豚毒素的魚類是預防河豚毒素中毒的最佳方法。
發(fā)言人提醒業(yè)界,根據(jù)《公眾衛(wèi)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54條的規(guī)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論進口或本地生產,必須適合供人食用。若觸犯有關法例,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jiān)禁六個月。
調查仍然繼續(xù)。
完
2016年8月24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