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媒體12月23日正式公布了哈政府2009年11月24日作出的第1919號決議,對2008年6月12日的《關于對進出口商品實行許可制》的第578號決議進行了補充和修訂。新決議自2010年1月15日起開始生效。
新決議中規(guī)定,哈對以下進出口商品實行許可證管理:
武器彈藥,核原料、技術(shù)和設備,鹿角、鹿蹄和鹿茸,珊瑚,動植物藥材,白磷,哈薩克發(fā)明的密碼保護工具,爆炸物,稀有金屬,稀土金屬,偵察用的特殊技術(shù)設備,放射性化學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化學殺蟲除草劑,海關商品編碼為2618-2620、3915的工業(yè)廢料,酒精半成品,啤酒,紅酒,白酒,白蘭地酒,乙醇,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以下,石油及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但石油除外;以上述油為基本成分(按重量計不低于70%)的其他品目未列名制品。
附:重新修訂后的哈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管理名單(原文): http://kz.mofcom.gov.cn/accessory/200912/126199793941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