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簽及廣告中不得出現的相關聲明與表達,包括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將產品與母乳類比、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使用“人乳化”、“母乳化”字樣等;
2.產品包裝標簽必須明確標識的相關聲明,包括母乳為嬰兒的最理想食品、嬰兒配方奶粉應在醫(yī)生或保健醫(yī)師指導下食用等;
3.不含乳糖或低乳糖嬰兒配方奶粉產品必須標識的內容,包括乳糖含量不超過10mg/100kcal、“不含乳糖”或“低乳糖”字樣、標有乳糖含量的營養(yǎng)成分表及“患半乳糖血癥嬰兒不宜食用”字樣等;
4.允許在標簽和廣告中聲明產品含有水解膠原蛋白或乳清蛋白。
規(guī)定中嬰兒配方奶粉特指作為人乳替代品、供不超過12個月的嬰兒食用的奶粉。該修正案自2019年9月1日起生效。
更多詳情參見:https://www.sfa.gov.sg/docs/default-source/default-document-library/circular---food-(amendment-no-2)-regulations-2019.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