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1日,重慶市石柱縣政府信息公開發(fā)布《石柱縣食藥監(jiān)局(2017年12月-2018年2月)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公示表》,重慶嘉釀啤酒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產品被罰款3000元。
處罰決定書文號:(石柱)食罰〔2017〕70號
案件名稱:重慶嘉釀啤酒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產品案
違法行為類型:生產經營混有異物的產品
違法企業(yè)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重慶嘉釀啤酒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
被處罰人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91500000784208802G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迎春
主要違法事實:
2017年9月1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接到投訴人稱: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老作坊飯莊銷售的啤酒中有雜質。接到投訴舉報后,我局執(zhí)法人員趙長春、劉建紅到達現(xiàn)場并對石柱土家族自治縣老作坊飯莊進行了現(xiàn)場檢查。執(zhí)法人員在該飯店冰柜內通過肉眼觀察發(fā)現(xiàn)有一瓶包裝完好的“國賓”重慶啤酒內有雜質。該瓶啤酒標簽上注明:生產廠商為重慶嘉釀啤酒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生產日期2017年8月30日,保質期180天。隨后,執(zhí)法人員將此瓶啤酒交給“國賓”重慶啤酒石柱代理商金南平查驗。金南平查看后證實此瓶啤酒內確有雜質。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對此瓶啤酒進行了扣押處理。
處罰種類和方式:罰款
行政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第六項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分局
做出處罰的決定日期:2017年12月6日
罰款金額:3000元
違法所得:0
貨值金額:0
處罰總金額:3000元
辦案部門:重慶市石柱縣食藥監(jiān)局生產科
立案時間:2017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