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數個州份將于2012年元旦起落實多項限制和匯報規(guī)定,概述如下:
加州供應鏈透明度法案
《供應鏈透明度法案》于2010年9月成為加州法例,訂明州內全年環(huán)球收入超過1億美元的零售商及生產商,必須公開供應鏈資料。規(guī)定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旨在消除產品供應鏈內的奴役及人口販賣問題。零售商或生產商須在公司網站內提供顯眼易明的連結,讓人們?yōu)g覽相關資料。零售商或生產商必須公開下列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
. 查證產品供應鏈,旨在評估和處理人口販賣和奴役的風險(假如查證工作不是由獨立第三方進行,必須在披露資料中注明);
. 對供應商進行審計,以評估供應商是否符合企業(yè)就供應鏈內人口販賣及奴役所訂的標準(若查證工作不是由獨立第三方在未有對外宣布的情況下進行,企業(yè)必須在披露資料中注明);
. 要求直接供應商證明產品內的材料,符合其營商國家的奴役和人口販賣法例;
. 執(zhí)行內部問責準則及程序,查辦未能遵守企業(yè)奴役及人口販賣標準的職員或承包商;
. 向直接負責供應鏈管理的雇員和管理人員提供關于防范人口販賣及奴役的培訓,特別是減低供應鏈出現相關風險的知識。
未有設立網站的公司,必須在接獲任何人士的披露要求后30天內,發(fā)出書面披露聲明。加州首席檢察官將向未能遵守規(guī)定的企業(yè)發(fā)出勒令。
《2010年加州供應鏈透明度法案》只要求企業(yè)披露處理供應鏈風險的工作程度(如有進行這類工作),并未有加諸額外規(guī)定,例如實行特定政策、程序或禁令。企業(yè)可以單單發(fā)布聲明,表示沒有進行這類工作,即可滿足法例要求。當然,這種做法勢必迅即惹來傳媒、消費者及投資者的批評。因此,很多企業(yè)已經擴大現行的企業(yè)社會責任計劃,以便處理供應鏈風險,趕及于明年1月1日前符合法例要求。
加州限制兒童首飾鎘含量
由2012年1月1日起,加州將禁止制造、售賣和分銷鎘含量超出微量水平的兒童首飾。禁令涵蓋鎘含量按重量計超過0.03%的兒童首飾,但不包括受《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鎘含量限制監(jiān)管的玩具。生產商及供應商必須提供證書,證明首飾的鎘或鉛含量符合法例規(guī)定。上述證明可以是證書文件,或于貨柜上及首飾包裝上展示。假如違反規(guī)定,每項控罪的每日最高罰款額為2,500美元。
至少27家大型首飾零售商及供應商與消費者監(jiān)察組織「環(huán)境健康中心」,簽署具法律約束力的協(xié)議,限制在加州銷售含鎘的兒童首飾。協(xié)議自2011年12月31日起生效,訂明企業(yè)不可以銷售、供銷或授權任何消費者(包括貨品清盤人)在加州出售鎘含量濃度超過百萬分之300(300 ppm)的兒童首飾。
馬里蘭州取締含雙酚A奶瓶
馬里蘭州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銷售及分銷含雙酚A的幼兒護理物品,包括專為4歲以下兒童而設,用來盛載食品或液體的空瓶或杯子;另外,由2014年7月1日起,以雙酚A含量按重量計超過十億分之0.5的容器盛載的嬰兒配方奶粉,不得生產及銷售,該州亦不得購入上述嬰兒配方奶粉。生產商必須使用安全及合法物料代替雙酚A,但不得以下列化學物質代替:(1)美國環(huán)保局評定的A、B或C組致癌物質,或(2)環(huán)保局認定可導致出生缺陷、危害生殖力或危害發(fā)育的生殖毒物。
緬因州及伊利諾伊州禁止含鉛或水銀車輪平衡塊
緬因州于2009年5月12日立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銷售裝有含鉛或水銀車輪平衡塊或同類產品的新車,而該等鉛分或水銀是在產品制造過程中故意加入的。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起,法例亦禁止在更換車胎時,使用含鉛或水銀的車輪平衡塊。伊利諾伊州于201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鉛或水銀的車輪平衡塊,亦不得銷售裝有該等車輪平衡塊的新車。不過,在2012年1月1日前已安裝該等車輪平衡塊的舊車,仍可繼續(xù)在州內出售。
加州取締若干類含有害物質的燈具
自2012年1月1日起,加州禁止銷售或生產高強度放電燈及長度超過9英寸的節(jié)能燈,這些燈具內含的有害物質水平超出歐盟《限制有害物質指令》(第2002/95/EC號指令)訂下的標準。這些物質包括鉛、水銀、六價鉻、聚溴聯(lián)苯、聚溴二苯醚(含量不得超過重量的0.1%)及鎘(含量不得超過0.01%)。
對含水銀產品的額外限制
自2012年1月1日起,數個州份推行額外措施,限制銷售含水銀產品。這些限制包括:
. 紐約將禁止銷售、供銷及分銷含水銀的血壓計、含水銀濕簧式繼電器、含水銀火焰感應器、含水銀體溫計或含水銀恒溫器(失明或弱視人士使用者除外)。禁令不適用于受聯(lián)邦規(guī)定規(guī)管的產品,或2012年1月1日前銷售或分銷用作更換更大型產品的部件,或在該日期前轉售的任何含鉛消費品。
. 緬因州取締若干類含水銀電池,今年初把禁令實施日期由2011年7月1日延遲至2012年1月1日。該等電池包括:(1) 鋅氧鈕扣電池;(2)堿錳鈕扣電池;及(3)標號為357、364、371、377、395、SR44W、SR621SW、SR626SW、SR920SW或SR927SW的氧化銀鈕扣電池,或可與上述任何一種標號電池交換使用的氧化銀鈕扣電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