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的要求,隨著我國小麥粉加工工藝的改進,面粉加工不再需要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經研究并商相關部門,擬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F再次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0年12月30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饋意見:傳真010-68792408或電子信箱gb2760@gmail.com.
附件:
1.關于擬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公告
2.關于擬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相關情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公 告
(征求意見稿)
根據《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的要求,隨著我國小麥粉加工工藝的改進,面粉加工不再需要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經研究,決定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F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產中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此前按照相關標準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銷售至產品保質期結束。
二、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切實做好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監(jiān)督管理,加強面粉生產經營和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檢查。對面粉中違法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要依法予以查處。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日
附件2
關于擬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相關情況
一、關于過氧化苯甲酰
過氧化苯甲酰,化學式[C6H5C(O)O]2,是一種有機過氧化物,白色至微黃色斜方結晶或結晶粉末,常用作乙烯系、丙烯酸系等單體的聚合引發(fā)劑、硅樹脂及不飽和聚酯的固化劑、食品添加劑等。
二、國內外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的使用規(guī)定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和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和我國臺灣、香港地區(qū)允許在面粉加工中使用過氧化苯甲酰。歐盟等地區(qū)未允許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規(guī)定的面粉中過氧化苯甲酰最大使用限量為75mg/kg.
1986年,根據糧食部門的申請,經全國食品添加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安全評審通過,將過氧化苯甲酰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GB2760),允許作為面粉處理劑、漂白劑在小麥粉加工中使用,最大使用限量為60mg/kg.
三、關于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的安全性
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聯合食品添加劑專家委員會(JECFA)評估,過氧化苯甲酰在面粉中75mg/kg、在乳清粉中100mg/kg的使用限量,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四、我國面粉加工工藝已不再需要使用過氧化苯甲酰
隨著我國小麥品種改良和面粉加工工藝水平的提高,現有的加工工藝能夠滿足面粉白度的需要,很多面粉加工企業(yè)已不再使用過氧化苯甲酰。我國糧食主管部門經過調查研究,提出我國面粉加工業(yè)已無使用過氧化苯甲酰的必要性,且消費者普遍要求小麥粉能保持其原有的色、香、味和營養(yǎng)成分,追求自然健康,盡量減少化學物質的攝入,普遍不接受含有過氧化苯甲酰的小麥粉。同時,在現有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添加限量下,現有加工工藝很難將其添加均勻,容易造成含量超標,帶來質量安全隱患。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技術上確有必要,二是安全可靠。盡管過氧化苯甲酰按規(guī)定使用未發(fā)現安全性問題,但由于面粉加工行業(yè)已無使用過氧化苯甲酰的技術必要性,因此,建議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
五、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后,加強面粉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措施
為防范撤銷過氧化苯甲酰后可能出現的繼續(xù)添加,甚至添加其他非食用物質或濫用添加劑的情況,我部已向社會公布了四批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被濫用的食品添加劑“黑名單”,要求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加大對面粉及其制品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相關部門也制定了面粉中鈦白粉、吊白塊、滑石粉、過氧化苯甲酰等漂白物質的配套檢測方法,并且正在研究其他違法添加物質的檢驗方法,為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六、撤銷過程將設置過渡期限
為盡可能降低撤銷過氧化苯甲酰對產業(yè)影響,我們將設置1年左右的政策調整實施時間,主要考慮面粉生產、銷售以及進口周期等情況,同時允許在政策調整日期前生產的、添加了過氧化苯甲酰的食品繼續(xù)在保質期內銷售。
七、關于過氧化鈣
過氧化鈣,化學式CaO2,是一種白色無氣味結晶性粉末,常用作殺菌劑、解酸劑、氧化物陰極材料、食品添加劑、化妝品等。過氧化鈣與過氧化苯甲酰作用相似,我國現行GB2760允許其作為面粉處理劑、漂白劑在小麥粉中使用,最大使用限量為500mg/kg.鑒于已無使用的技術必要性,擬在撤銷過氧化苯甲酰的同時一并撤銷過氧化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