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今,雙遼法院共審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89件,121人,涉及多省市。雙遼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食藥環(huán))領域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良好生態(tài)環(huán)境和保障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為更好地震懾和預防犯罪,雙遼法院于6月1日對余某等11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份開始,余某購進“蟲草鹿鞭王”、“蟲草強腎王”、“冬蟲夏草”等多種口服性保健品,并在重慶市金牛區(qū)某酒店內,雇傭工人燕某強等7人生產、包裝上述多種膠囊類口服性保健品;此外,余某還購進片劑、成板的口服性保健品、外包裝盒及產品說明書,組織工人對其進行裝瓶、包裝,打包后通過微信對外進行批發(fā)、零售。經吉林省某檢測技術公司檢驗檢測,余某團伙生產、銷售的口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等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根據被告人余某等11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余某等11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600000元至3000元不等。
食品、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通過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的處罰,對違法生產、銷售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敲響警鐘,加強食品、藥品生產安全,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