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關乎生命健康,有些人對此卻不以為然,將個人利益居于首位,出售不合法的減肥產品。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性訴訟案件,并邀請了市人大代表旁聽庭審。
被告人韓某經人介紹從朋友處以每盒280元的價格購入數(shù)盒“古方燃脂飽腹”減肥產品,又提價出售給楊某等人。二人明知該減肥產品可能添加了國家禁用食品成分,仍然通過朋友圈發(fā)布廣告,以夸張性的措辭奪人眼球,吸引大量客源,問題也由此引發(fā)。多數(shù)顧客在食用過程中出現(xiàn)了口干舌燥、心慌等不適癥狀,對減肥產品的安全心存懷疑。
經鑒定,韓某、楊某銷售的減肥產品含有國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質鹽酸西布曲明,且該減肥產品未獲得國家批準,對健康構成嚴重威脅。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楊某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二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可從輕、從寬處罰,且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依法可宣告緩刑,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最終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韓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楊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分處罰金。
同時,法院對于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請予以支持,判令韓某單獨按照消費者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人民幣16580元;判令韓某、楊某按照消費者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人民幣115700元連帶承擔責任,并在省級媒體上公開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