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提出的關于加快制定大豆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國家標準的提案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一、草甘膦在我國登記及限量標準制定情況
關于草甘膦登記情況。草甘膦于1985年在我國取得登記,批準使用在茶園、油菜田、甘蔗田、梨園、柑橘田、劍麻園、棉花田、水稻田、橡膠園、香蕉園、玉米田、蘋果園、果園、林場、鐵路、公路、防火隔離帶、非耕地等田地的雜草防治。
草甘膦在抗除草劑轉基因大豆種植中主要起到殺滅雜草的作用,并在大豆收獲時作為脫葉劑使用,便于轉基因大豆的機械化采收。如果草甘膦使用在普通大豆上則會產生藥害,直接影響大豆產量。截止目前,我國尚未批準抗除草劑轉基因大豆的種植,普通大豆田中不使用草甘膦,因此目前我國尚未在大豆上登記該農藥。
關于草甘膦在大豆中的限量標準制定情況。國際上制定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通行原則,均需要有農藥生產企業(yè)在申請登記時提供的農藥產品毒理、擬使用農作物上代謝和殘留試驗數(shù)據(jù),進行風險評估后制定。我國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也遵循該原則。由于我國尚未批準抗除草劑轉基因大豆的種植,國內普通大豆田中不使用草甘膦,缺乏制定草甘膦限量標準的科學數(shù)據(jù),因此未制定該農藥限量標準。
隨著我國進口大豆數(shù)量的增加,下一步,我部將通過監(jiān)測進口大豆和國產大豆、豆油中草甘膦的殘留量,按照我國居民大豆消費的數(shù)據(jù)進行膳食風險評估,在充分保障我國消費者健康和保護我國大豆產業(yè)安全的前提下,盡快制定出大豆中的草甘膦限量標準。
二、咪唑啉酮類農藥在我國登記及限量標準制定情況
咪唑啉酮類農藥,包括咪唑乙煙酸、甲氧咪草煙、咪唑煙酸、咪唑喹啉酸和甲咪唑煙酸等5種農藥。國際食品法典(CAC)沒有制定咪唑啉酮類農藥在大豆中的殘留限量標準。我國已批準咪唑乙煙酸、甲氧咪草煙和咪唑喹啉酸3種農藥在大豆上使用,并制定了這3種農藥在大豆中的殘留限量標準(GB2763-2014)。其中,咪唑乙煙酸和甲氧咪草煙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1mg/kg, 咪唑喹啉酸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5mg/kg。下一步,按照國務院審定的《加快完善我國農藥殘留標準體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要求,我們將加快制定咪唑煙酸和甲咪唑煙酸在大豆中的殘留限量標準。
感謝你們對大豆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關注,希望今后繼續(xù)支持我部工作。
農業(yè)部
2016年9月28日
(聯(lián)系單位及電話:農業(yè)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局
010-59193156)
